政协全国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每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
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5.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为
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3.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4.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7.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政协专门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若干工作组(委),作为全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活动的工作机构。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设置了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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