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进一步部署防非典工作 疫区来人不必一律隔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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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0日06:11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齐晶晶房延彦)从疫区来辽宁的人员要进行隔离观察,并非指所有从疫区来的人员都进行隔离观察,只是那些具有疑似非典症状的才进行隔离观察。 5月9日的第四次辽宁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新闻发布会对隔离的相关问题和防治传染病工作中的道德问题等进行了进一步的部署。 我省要严把三道关口,阻断非典进入我省。在第一道关口有人认为我省要对疫区来人都要进行10天隔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对外来人员特别是从疫区来省人员中,没有发烧疑似非典病人症状的不能进行隔离。如果有症状应隔离,而且要制订措施。在检疫过程中要区别对待,不是所有的从疫情多发区来的人员都要进行10天隔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41条是非典防治工作的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人和传染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一些病人要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并且对病人污染的场所、物体和亲密接触者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因此隔离会对生病者及其家属带来身心的影响,但是这又是必须的,是依法治理的必要措施,是每个相关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对于必须隔离的而逃离隔离的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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