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昨日起对防非典产品原材料实行价格干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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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08:51 天津日报 | ||||
对生产企业产品成本利润率不超过12%;对经营企业产品进销差率控制在15%以内 本报讯(记者柴宴宾) 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防治“非典”期间,对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包括:生产口罩用的棉纱、卫生纱布,生产消毒液(制剂)用的氯气、烧碱、三氯异氰尿酸、次氯酸纳,双氧水、冰醋酸、氯酸纳等产品。干预方式:一是对于生产企业实行品种利润率控制,每种产品的成本利率不得超过12%;二是对于经营企业实行品种差率管理,每种产品的进销差率控制在15%以内。在本市范围内只允许按一道进销环节作价,禁止转手加价销售;三是生产企业凡生产成本没有较大提高且目前产品利润率低于12%的,经营企业凡进货成本没有较大提高且目前进销差率低于15%的,要一律保持现行的成本利润率或进销差率不变。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在生产和购销活动中保留合法票据,以备核查;四是上述实行价格干预的品种中,凡有政府规定最高限价的,一律执行最高限价。此价格干预措施自2003年5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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