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非典有法可依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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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12:11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 肖雯慧)首都律师界部分知名律师5月16日在畅谈新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两高”有关传染病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时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及时出台,使我们在处理非典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对我们尽早战胜非典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和司法解释出台非常及时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邓利强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刘道臣律师认为,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出台非常及时。尽管防治非典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些法律问题,已散见于1989年颁布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但由于不成系统,且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条例》不仅把与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而且规定得非常具体,便于及时指导、处理目前正在进行的抗击非典斗争。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认为,与《条例》一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也非常及时。一段时期以来,因非典疫情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一些地方在查处上述案件中遇到了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的问题。如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因为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清,对于依法惩治妨害抗击非典等灾害的犯罪活动,打击起来就缺乏法律依据。而司法解释则填补了这一空白,彰显法律的保障功能,突出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实现全社会步调一致、众志成城,早日夺取抗击非典的最后胜利。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趋于完善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律师认为,《条例》和司法解释是对《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的有益补充,使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郑雪倩律师说,这次突发的非典疫情,显示出14年前制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传染病防治法》确定了像非典这样的传染病发生后各级政府的职能,并规定在传染病流行时任何单位和每一个公民、患者应尽的义务,还赋予政府在传染病爆发和流行时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应该说,这些内容为政府部门抗击非典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法也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缺少对突发性新类型传染病的应急处理条款、缺少救治人员因抢救患者感染疾病后的权利保障条款、对违反法律的责任规定得不够具体等。而《条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内容均做了详细补充,使这些法律、法规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更加具有战斗力。 金杜律师事务所刘道臣律师说,《条例》中明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重大的食物和职业中毒、不明原因疾病等多方面问题,远比非典宽泛得多;还特别明确了重大疫情限时上报、强制执行隔离治疗、散布谣言受严惩、医护人员可获补助等等,无疑都标志着我国法制在应对突发事件上的进步。 法律法规是战胜非典的有力武器 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人、劳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耀忠等人认为,新出台的《条例》、司法解释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不仅为及时、科学地处理像非典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应对措施,而且对于依法保护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法维护非常时期的社会稳定都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们战胜非典的有力武器,也是我们今后战胜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或缺的法律武器。 蔡耀忠律师还分析说,不仅是刑事案件,非典也影响并冲击了很多业已形成的而合法正常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就需要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律师认为,《条例》、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不是“应景之作”,而且其适用范围并不仅仅限于有关非典这一种,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其他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引发的事件,同样适用,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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