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构成不可抗力 重庆市司法界人士对此展开讨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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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09:56 重庆经济报 | |||
记者昨日从本市津台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他们在昨日短短的几小时内就接待了十余起咨询“如何处理‘非典’与合同履行和诉讼时效的矛盾问题”,问题的焦点集中在:“非典”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因隔离而无法参加诉讼怎么办?受“非典”影响债权人权益实现怎么处理? 案例一:不能按时出庭 家住渝中区的刘清玲女士,现在广东某公司当总经理助理。三年前,其好友向其借钱3万元购买住房,说好一年后归还,但一年后,拒不归还,且推说已还,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在今年5月15日。由于发生“非典”疫情,刘清玲所在公司被暂时隔离,导致她不能按时到重庆出庭诉讼。同时,对方又趁机将房产过户给其亲属。 案例二:不能履行合同 本市一摩托企业与北京某技术单位在2002年12月8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北京某技术单位应于今年2003年5月9日到重庆厂家提供技术服务。而4月28日,北京单位的家属楼被实行了隔离措施,导致北京某技术单位无法按时到重庆提供技术服务。 不可抗力成立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李龙认为,“非典”造成的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是构成不可抗力的事由,应当顺延诉讼期间。 所谓不可抗力,通俗来讲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比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和某些社会现象以及某些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类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正是基于此点,各国法律均将其作为一项法定负责事由。 中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3条同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考察“非典”是不是构成不可抗力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上述三个要件,即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不能克服。 就上述案子来看,北京某技术单位于其所在的家属楼出现“非典”病人属于不能预见,构成第一要件,被隔离属于第二要件,不能避免。由于被隔离而造成不能按时到重庆履约显然是无法克服的。 从以上分析看,北京某技术单位的不可抗力情形显然成立,故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法律规定在“不可抗力”被消除之后,诉讼期限可以顺延10天,而且申请顺延是否被采纳,由法院决定,因此,北京某技术单位应在这些规定内履约。 不能一概而论 董津蓉律师认为,“非典”疫情就必然构成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 就上述案例而言,“非典”疫情期间,满足不可抗力要件的客观情况肯定存在,但如果一项合同签订于“非典”疫情发生期间,那么不可预见也就无从谈起。此外,如果是“非典”疫情发生在当事人本来已经迟延履行之后,则该当事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另外,即便是不可抗力,并非就意味着合同履行可以免除所有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118条,不可抗力发生后,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如果能采取不采取,因而消极地不作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程度加重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及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通知对方,以便让对方有时间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损失,否则该当事人应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 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用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确实存在。 因此,上述案例中,北京某技术单位因某所居住居民楼被隔离,而无法派人到重庆厂家履行其合同义务,他们应当履行以上三个法定义务,否则,他们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苏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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