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14项优惠政策 支持非典后企业复苏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7日06:00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四海 实习记者 许瑾)西安市政府日前发出《关于扶持我市受非典型肺炎影响部分行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出台了14项扶持政策,有力地支持各企业的复苏和发展。据预计,这些规定执行后将为相关企业减轻税负1亿多元。 14项扶持政策具体规定为: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免征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包括在西安市城6区和郊县(包括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下同)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小型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供公众乘用、依照固定路线、时间、站点营运的企业,市区到各郊县区域内的客运企业不包括市区、郊县到外省、市以及郊县与郊县之间的客运企业。 三、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月定税营业额减按90%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对旅店业、餐饮业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具体减征比例为5月份减征80%,6月份减征70%,7、8、9三个月减征50%。 六、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个人纳税人,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另行确定。 七、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中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纳税人,由市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影响程度适当调整定税收入额。 八、对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为防治非典的扩散,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九、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应缴纳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建设事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路客运附加费、帮困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等政府基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的减免幅度和减免期限执行。 十一、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行业、企业和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中心以及旅游景区景点,适当减收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污水排污费、卫生监测费、职业资格考试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收幅度和减收期限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在规定职权内确定;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待批准后执行。 十二、企业因受非典疫情影响,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对其应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审批后,可适当延长缴款期限,不加收滞纳金。 十三、对本通知出台前经营的出租汽车,延长2个月经营期。 十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非典疫情影响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凡已经明确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期限的,执行期为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
巨额大奖+情趣笑话 订笑话短信送彩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