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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人民大会堂3月9日电 顾昂然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问题 修正案(草案)删去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的规定。 删去这一规定,主要考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政府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现在,对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般已不再要求其报生产经营计划,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已不再要求其向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计划。因此,有必要将这一规定删去。 二、关于尽先在中国采购的问题 修正案(草案)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二款“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的规定修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作这样的修改,主要考虑是:要求合资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是根据当时情况所作的规定,现在情况已经起了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采购,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决定,政府不宜干预。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应享有采购自主权。同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二条及该协议所附《解释性清单》第一项规定,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企业购买、使用当地生产的或者来自于当地的产品。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已经作出取消“当地含量要求”的承诺。因此,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加以修改,是必要的。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已对该法有关尽先在中国采购的规定作了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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