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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4月28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原交通银行蚌埠分行行长吴增荣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贪污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吴增荣在担任交行蚌埠分行经理、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原海南泰丰实业贸易公司经理黄惠彦个人成立公司出具相关文件,并挪用公款1600万元人民币给予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主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0万元及价值5000元的物品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存公款获息,从中得款10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决定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吴增荣有期徒刑20年,追缴其非法所得21万元。(邓福民邓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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