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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正在进行的《婚姻法》修改备受关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调研组专程来广东调研,昨天上午与省妇联及一些妇女代表进行了座谈。 据悉,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以致侵犯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案件大幅增加。我省作为全国改革开放前沿,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婚姻家庭出现了许多变化和问题。据统计,去年,我省镇级以上妇联接待来信来访85464宗,其中婚姻家庭类的来信来访占46.33%。 “包二奶”是当前我省妇女投诉的热点。省妇联1996年、1997年和1998年接受“包二奶”投诉分别为219、235和348宗,“包二奶”呈增多和公开之势。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乃至“四奶”,甚至妻妾共室,公然向法律挑战。“包二奶”严重冲击计划生育国策,私生子问题将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惩治“包二奶”现象和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省妇联建议,修改后的婚姻法要体现对公民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有过错的男方要承担法律责任,故意侵害婚姻家庭及其配偶财产权利的第三者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对重婚的认定是明确的,但当前司法解释容易使重婚当事人规避法律,以致存在法律上不重婚而事实上重婚的情况。政法部门对重婚的认定往往强调两点:一是以夫妻相称,二是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否则,即使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长,生育了孩子,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也构不成重婚罪。省妇联认为,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相称、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生儿育女的,也应视为重婚。 妻子大多无法掌握丈夫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往往使女方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大打折扣。因此,在婚姻法的修改稿中,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及经营权的合理分割有所认定。另外,一方非法隐蔽、转移、变卖或毁损共同财产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种理由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导致法官掌握离婚法定理由的标准宽严不一。建议采用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法定条件,这可提高法院审判的准确性和效率。 现行婚姻法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欠操作性。修改后的婚姻法应增加怎样制止暴力、惩治施暴者的规定。如规定法院应立案受理家庭暴力受害方非诉请离婚的侵权赔偿请求,施暴方赔偿的财物为受暴方的个人财产。妇女受家庭暴力侵害应作为离婚法定理由之一,对在离婚诉讼期间对妇女继续施暴的,应按妨碍诉讼处理,予以训诫、罚款或是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林艳萍、胡孙华、陈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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