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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注意正确适用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7日13:34 解放日报

  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专项“打拐”斗争,对这一犯罪依法严厉打击。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的时候,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明知被介绍的妇女是被拐卖的妇女、是否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有通谋;对于拐卖儿童罪与收养中介行为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是否与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有通谋;对于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主要看其主观上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对于拐卖儿童罪与绑架儿童、偷盗婴幼儿行为的区别,主要看主观上是否出于出卖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在重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同时,必须要注意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的打击,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其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指犯罪嫌疑人出于“结婚”、“收养”等目的,用金钱财物收买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所规定的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以出卖为目的,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人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收买人尊重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或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既包括为被收买妇女的离去提供方便,也包括对被收买妇女的返回意愿不附加任何条件或者要求;如果经查证属实是被收买妇女自愿居留当地的,也被视为收买人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另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一律不予追究,如果具有其他情形或者严重情节,也可以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者,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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