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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会计法》的制定、修改、修订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6月09日11:54 南方日报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发挥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用的重要措施。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规范。《会计法》起草于1980年8月。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法》,国家主席李先念以第二十一号主席令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会计法》的制定和施行,使我国会计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对规范会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会计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变化,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会计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约束,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第一次修改的《会计法》,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对《会计法》的部分条款做了修改,主要是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适用于包括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把各类市场主体都纳入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并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以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也做了相应的修改。这次修改发布后的《会计法》,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促进和保证了会计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会计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在执行中也显现出一些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假帐、假数字严重。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做假帐、帐外设帐等问题比较普遍和相当突出,已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会计造假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法制建设不太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也比较淡薄,不重视依法办事,在经济利益上往往片面强调局部利益。不少单位负责人从狭隘的部门或单位的利益出发,或者为了个人能够顺利升迁,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假造会计票据,篡改会计数据,假帐真算、真帐假算,帐外设帐,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搞虚盈实亏、虚亏实盈等,甚至为满足膨胀的私欲,利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薄弱,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人为达到粉饰领导政绩的目的,而指使、暗示下属单位填报虚假会计报表。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内部会计监督不得力。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各个单位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或者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或者虽然建立了但很不健全,或者仅仅停留在纸上而不执行、不落实,未能发挥有效作用来制约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人员是单位领导人领导下的工作人员,其经济利益直接由单位负责人所掌握和决定,会计人员无法真正行使监督职权。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对单位的会计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抵制,往往受到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阻力、刁难甚至打击报复,由于打击报复的手法往往比较隐蔽,且多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政府部门很难有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会计人员的权益,为了保护自己,会计人员便不积极、不愿意实行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作用无法发挥出来。也有些单位的会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使,放弃职守,或者知情不举、通同作弊,或者监守自盗。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单位连必要的帐都没有,会计基础工作很不规范,有的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收支失控,有的单位私设“小金库”,隐匿资产,隐匿收入,有的单位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舞弊、贪污挪用资金等等。最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涉及会计的经济违法案件,基本上都是因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控制措施的欠缺,力度的薄弱,管理上存在许多漏洞,给一些居心不良之人有可乘之机。

  三、外部监督弱化,对违法行为处理不严。外部监督包括政府部门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政府监督存在监督职责划分不清、重复进行,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轻打轻罚,以调帐或者罚款为主,追究个人责任为辅,或者只是追究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而对单位负责人则是从轻处理甚至不处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注册会计师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但还存在执业环境不太规范,有不正当的业务竞争,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不够强等问题,使得注册会计师的“经济警察”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出来。

  为了解决会计工作中这些突出问题,必须强化监管措施,依靠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来治理整顿,而原有的《会计法》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为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再次修改《会计法》列入了立法规划。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拟订了《会计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会议三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做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会计法》。

  总的看,《会计法》的制定和修改完善,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相适应的,体现了立法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相结合,是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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