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6.12”重大火灾事故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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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6月20日12:5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从省监察厅获悉,省政府日前同意深圳市政府对宝安区沙井镇1999年“6.12”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调查结论,并同意该市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999年6月12日17时10分,沙井镇上星村第三工业区智茂电器制品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名员工死亡,18名员工受伤(详见本报次日报道)。在中央、省有关领导的指示下,经省政府授权,深圳市政府组成调查组对这一事故进行了调查。
经过认真调查,深圳市政府认定,这起火灾是一起因智茂电器制品厂无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管理混乱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将智茂电器制品厂的实际经营管理负责人胡建舟、法定代表人曾锦庭、润都电器制品厂副总经理何国龙、上星村村委会委员曾楚帆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罢免上星村村委会主任曾志坚职务,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对原沙井镇综治(防火)办主任,现任副镇长方荣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沙井镇武装部长任世雄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原沙井镇副镇长、现任福永镇镇长陈桂其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宝安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曹卫国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宝安区副区长贺乃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毛哲、粤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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