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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并非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今后,如果不经约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拥有个人特有财产。 这是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作出的明确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另外约定,均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婚姻法的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公民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要求。这次修订婚姻法进一步明晰了夫妻财产关系,以便于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草案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而合同中没有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所得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草案还首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今后,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这一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此外,草案还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离婚时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对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这一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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