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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的母亲周秋苹,还未来得及看上刚出生的小男孩一眼,就因剖腹生产的疼痛和虚脱昏迷过去。约10个小时后,小孩在医院的病床上不翼而飞。从此,周秋苹走上了漫长的索赔和诉讼之路,和丈夫金丐友将南海市黄岐医院推上了南海市法院的被告席,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740元。 产妇讲述:医院声称不负责任 夫妇四处筹钱告状 6月15日夜晚,记者历尽艰难,在周秋苹的委托代理的广东法制律师事务所林友群的带领下,找到了周秋苹夫妇,这对夫妇住在广州市芳村区一改装旧仓库里,条件非常艰苦。他们靠弹棉被为生。据他们说,周秋苹现年22岁,金丐友24岁,均为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人。 飞来的横祸令周秋苹夫妇及其家人、亲戚猝不及防。她们一边寻找,一边找医院,但医院推脱责任。在寻找无望时,他们向医院索赔,医院称没有责任,小孩是在周秋苹手中丢失的。于是,周秋苹夫妇想到了打官同。为了筹集诉讼费、律师费,贫穷的他们四处筹资、借款。一年多后,他们向南海市法院递交了起诉书,1999年11月2日法院受理此案。 周秋苹、金丐友在诉论中认为,黄岐医院在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婴儿被盗,是由于医院管理不善造成的,医院应负全部责任。婴儿被盗,他们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而医院至今未支付过任何赔偿金。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周秋苹、金丐友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医院共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740元。 1999年11月2日,南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今年3月27日一审判处周秋苹、金丐友败诉。 周秋苹、金丐友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上诉。6月5日开庭后,至今尚未终审判决。 -医院表态:管理机制不存在问题 产妇索赔无法律依据 南海市黄岐医院也有自己的说法:医院没有过错,“婴儿被盗不排除原告转移婴儿逃避医疗费的可能。” 该医院在一审答辩时称,原告所称“婴儿被盗”不排除其转移婴儿,逃避医疗费用的可能。“婴儿被盗”,医院没有任何过错,所有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周秋苹分娩后,医院妇产科已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了例行手续,将婴儿交回给原告监护。原告理应谨慎照看,以防意外。但原告粗心大意,疏于照顾,造成婴儿在自己手中(即监护人手中)“丢失”(是否丢失仍待查证)。而医院只履行医疗责任,并非婴儿的监护人。并且,医院的管理机制并无问题,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因此,婴儿“被盗”医院没有任何责任。原告索赔精神损失费50万元,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南海法院一审:医院没有过错责任 婴儿丢失不应赔偿 3月27日,南海市法院一审判法驳回周秋苹、金丐友夫妇的诉讼请求,认为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担负着为社会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及为民众的健康服务的任务。原告周秋苹在被告处待产、分娩,被告应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的规定给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就本案而言,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告有侵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精神,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原告婴儿的丢失并不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故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婴儿丢失可能是原告为逃避医疗费而转移婴儿,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辩论 产妇:非违约行为 医院:有院规可循 今年6月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辩论激烈。 周秋苹、金丐友及其代理人认为,婴儿是在周秋苹生产住院期间在医院失踪的。产妇办理入院手续后,即与医院形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讲,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院方必须给产妇和婴儿提供舒适、安全的环境,并应保证其不受外来不法侵犯。原审法院将医院应履行合同仅仅限制在接生过程一方面,显然是错误的。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因履行合同不当而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民事纠纷。原审法院将此案作为一宗侵权行为来处理,显然失当。 医院认为,既然上诉人一审选择了侵权之诉,就应当将其进行到底,不能到二审又变更为违约之诉,法庭应不支持他们的变更。婴儿出生后,院方将婴儿交给产妇看管,已完成了责任。产妇及其母亲疏忽大意,造成婴儿失踪,责任自然归她们自己承担,医院只履行医疗责任,并非婴儿监护人,况且医院早将有关制度挂在墙上,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产妇和家长有责任看护如贵重物品。因此院方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责任。 对此,周秋苹称她在住院期间根本没有看到管理制度挂在墙上,而是出事后才匆匆挂上的,出入住院部的大门也没有人把守。她的代理人林友群认为,医院单方制订住院须知是不公开的约定,属无效行为。 -原告上诉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南海市法院一审判决后,周秋苹、金丐友不服,另外聘请广东法制律师事务所林友群律师于2000年4月19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20日,他们向法院递交《变更上诉理由申请书》,将上诉理由变更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周秋苹、金丐友及林友群认为,一、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①婴儿的确已失踪;②“盗婴者”未抓到,不等于就不能追究被上诉人应负的法律责任;③原审法院错误地减轻被上诉方的应负义务;④院方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是婴儿丢失的主要原因;⑤周秋苹没有理由承担医院的安全管理工作;⑥医院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⑦医院的过错(或违法)就在于它的不作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①定性错误。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因履行合同不当而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民事纠纷,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情形;②本案应适用《合同法》。 -律师说法:医院既违约又侵权 管理不善应负责任 广东立得律师事务所周卫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原被告双方事实上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院方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婴儿失踪,应承担违约责任。 周卫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事实上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医疗服务合同包含在住院期间,院方应严格履行确保婴儿安全的义务内容,直至办理出院手续,终止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院方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婴儿失踪,应承担违反上述义务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院方还侵害了婴儿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周秋苹作为婴儿的监护人有权提出索赔。因此,周秋苹有权向院方提出违约责任赔偿并同时以婴儿监护人身份提出侵权赔偿。另外,院方以其内部制度第7条作为抗辩理由之一,将婴儿等同于贵重物品,是完全错误的。本版撰文:本报记者曾华锋图片由周秋苹夫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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