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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首例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作出终审裁定。至此,这一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公案终于尘埃落定。 体检祸从口出 13岁的张华(化名)、陈立(化名)均是章丘市一所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1999年5月14日,他们到镇医院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入校例行体检。在为张华做胸透的过程中,医生发现她的身上有一处阴影,遂问张华,张华说她在衣服上别了个卡子。出了透视室,有个同学跑过来问张华:“你身上有个卡子吗?”张华回答说“是”。 这时男生陈立好奇地跑过来说:“什么,什么,她肚子里有小孩?”张华气愤地说:“我在衣服上别了个卡子,你别乱讲。”陈立大声嚷道:“有,有,就是有,我这就给五班的同学说去。”随即,陈立便告诉了五班的同学。 到了下午放学时,关于张华怀孕的事已在校内传得沸沸扬扬,很快全校半数以上的学生知道了这事,张华却浑然不觉。6月2日,张华与一位高年级的女生一起上学,该女生说:“你体检出的那件事,大家都知道了。”到了学校后,又有一名女同学告诉张华同样的消息。张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上自习课时,她将陈立造谣的事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问清事情的缘由后,对陈立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在班上澄清了这件事,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校长作了汇报。由于当时正面临放麦假,学校也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防止谣言继续扩散。 此时关于张华怀孕的谣言已经在校外传播,而且越传越邪乎,越传越难听。6月4日下午5时左右,张华的母亲从街坊那里听说了这件事后,气得差点儿昏了过去。她骑着自行车把在养殖场工作的丈夫拽了回来,又马不停蹄地把当时在学校护校的张华找了回来。张华一进门,正在气头上的爸爸不问青红皂白打了她一顿,张华被打得鼻孔出血,跪在地上连声求饶,边哭边说:“爸爸,我冤枉啊,这是陈立给我造的谣。” 6月7日,张华的母亲带着她来到镇上的医院做检查,医生生气地说:“这么小的孩子做检查干什么?”弄清事情的原委后,医生认真地做了检查,证明张华是清白的。 6月7日,张华的叔叔就此事找了学校,要求给张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校方意识到了此事的严重性,赶紧召开全校师生大会,当众澄清了事实。但为时已晚,此时关于张华怀孕的谣言已传得满城风雨。 谁该承担责任 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6月24日,张华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张华诉称,除陈立外,她所在的中学也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她要求陈立和学校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谣言传播区内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元,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其他经济损失。 被告陈立辩称,张华并未说明他告诉了哪些同学,再说半数以上的学生都知道,是否都是陈立传播的? 学校方面认为:张华、陈立均是13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不是无行为能力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校方提出,张华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负有告知学校的义务,而张华在事隔半个月后才向班主任汇报,其家属在得知情况后也没有及时向校方反映,是自己拖延了时间。学校还认为,事发后,张华在5月19日参加了舞蹈节目,期末考试成绩由第一学期的第35名升为第二学期的第24名,因此她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精神损害。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被告陈立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名誉侵权,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学校属事发当时现场活动的组织者,在处理过程中,其拖延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原告精神的进一步损害,应适当承担责任。 1999年12月10日,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立的法定代理人(其父)在学校及原告所在村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被告陈立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张华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三、校方赔偿原告张华精神抚慰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华要求经济损失赔偿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立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苑弘、孙丰永、李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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