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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有座国贸大厦,曾号称武汉第一高楼。负责开发建造该楼的是武汉市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张建国。此人同时还是新世界百货、周大福珠宝金行等汉港合资企业的“老总”级人物,曾一度重权在握。 2000年7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建国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的“情人”程琳也以犯贪污罪判处10年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1999年,是张建国的本命年。刚过完48周岁生日的张建国总有一种烦躁不安的感觉。他虽不完全相信红色能驱灾避邪,但他仍将自己贴身的内衣、裤换成了红色。谁知,人算不如天算,张建国就在自己的本命年里“栽”了。 同年3月,武汉市纪委根据群众的举报,对被告人张建国的有关经济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被告人张建国在担任武汉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将私自保管的本公司存款130621.84元取出并销户,用于了女儿张某出国留学费用开支等。 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即对被告人张建国的经济犯罪展开调查,逐步掌握了被告人张建国单独或伙同他的“情人”程琳(35岁,硕士文化程度,原武汉天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贪污以及被告人张建国受贿等犯罪事实,至此该案侦破。 同年12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第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国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被告人程琳犯贪污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情人让他付出惨重代价 应该说,道德品质败坏是导致张建国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汉鹏公司,张建国曾与几个女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同时互相利用。但让他真正为“情”铤而走险、付出惨重代价的有两个女人。一个是将他的女儿带到日本去的刘女士,另一个就是同他一起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律审判的被告人程琳。 也许张建国至今还没有从“情义”中醒来,因为他仍口口声声说:“是我害了她(指程)。” 在张建国交待他与程琳的关系中是这么说的“程琳给我的第一印象是一个有层次、有品位的职业女性,我很崇拜她,佩服她很有才。喜欢听她说话。” 而程琳却是这么说的“张是我认识的男朋友中,品位最差、学历最低、长相一般,是我谈过的男朋友中最差的。” 一个“情”字,在他(她)们之间完全变了味道。不难看出,他们的“情义”除了不正当的关系,就是惟利是图,互相利用。 张建国对自己落得今日这个下场,是早有所预感的。在他听说程琳怀孕后,就曾说过:“小孩子的出生等于对我判了死刑,我迟早会身败名裂。” 张建国惟一没有预感到的是,这一天会来得这么快。中国有句俗语“作恶多端必自毙”。今天,张建国对自己人生的预感已兑现了。他将在遥遥无期的劳改生涯中度过漫长岁月。 汉鹏公司是国资还是中外合资? 张建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下海人员? 2000年3月30日上午9时整,法庭准时开庭。可容纳700余人的一号审判庭已座无虚席,连法庭两边的走道也站满了人。 庭审是从上午9时开始,到下午7时许,持续了近10个小时的庭审中,汉鹏公司是国资还是中外合资?张建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下海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政府的有关文件,“汉鹏”为国资企业,而张本人系市外经委下派的国家干部,为正处级。但被告人张建国及辩护律师对此坚决否认,他们辩称从工商执照、投资主体及管理方式看,“汉鹏”是十足的中外合资企业,而被告人张建国则是从市外经委“下海”的人员。 法庭认为,武汉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市外经委所属企业武汉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市政府在香港全资企业香港安鹏企业于1991年5月合资组建,合资双方都是本市的全资企业。被告人张建国本人担任汉鹏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也是经外经委委派、任命的。 因此,汉鹏公司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张建国本人亦是国家工作人员。 法庭最后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国在担任武汉汉鹏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武汉新鹏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贪污4次,共计人民币3241882.81元。案发后,追回赃款物共计人民币285.9万元(其中被告人程琳退出款物共计人民币260.9万元,刘江汉退出赃款人民币12万元,刘俊英退出人民币13万元)。 实际损失38.288281万元。 张建国被判处无期徒刑 程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负责开发、建造号称武汉第一高楼的“汉鹏”公司老总张建国堪称武汉商界重量级的人物,几乎是一夜之间成为阶下囚时,确实在武汉引起了强烈震撼。 7月19日,市法院继续开庭,对被告人张建国、程琳所犯罪行作出判决。这一天距庭审整整过了110天。 虽然武汉的气温很高,但前来参加旁听的群众仍座无虚席。当被告人张建国、程琳分别再次被法警押解着走进法庭时,顿时法庭内鸦雀无声。 审判长铿锵有力的声音在法庭内回荡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国犯贪污罪,被告人程琳犯贪污罪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 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建国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程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记者观察到,宣判开始后,被告人张建国睁着他那双大眼睛,一眨不眨地、非常认真地,生怕漏掉了什么、专心听着审判长对他判决的宣布。 闭庭后,我们在羁押室里见到了被告人张建国。当问到他对判决有什么意见时,张建国如释重负地说:“这是我罪有应得。” 张建国简历 1952年,出生一个革命干部家庭。 1968年,16岁初中毕业下放到湖北钟祥县,知青。 1977年,长江日报社校对员(工人)。 1978年,武汉市体委办公室干部。 1981年,市政府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干部。 1983年,市外经委干部。 1991年,武汉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993年起又兼任中外合资武汉新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还兼任武汉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国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9年7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张建国。 同年12月,张建国被开除党籍,并被依法罢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资格。 2000年3月,武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建国贪污、受贿一案。 同年7月,市法院一审判处张建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武汉晨报(易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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