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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4日,武汉化工厂分厂女工许爱珍接到厂里正式签发的“超生二胎的处理决定”,这纸文书迟到了11年。她愤而向本报新闻热线投诉。 1990年初,许爱珍因超生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厂领导停发了她的工资,让她等候进一步处罚的通知。从此,厂里再没与她联系。 听说妻子被厂里开除,丈夫刘建中于是去厂里索要正式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为妻子调档案。厂领导虽许诺办理,但一直无下文。 1993年,许爱珍遇到一次“再就业”的好机会,但需要出具“不在职”的证明。刘建中两次前往厂里,却被告知个人不能提档案。1996年初,刘又去找厂里,档案仍没能提走。 今年7月4日,刘在武汉化工厂从14时交涉到17时,终于得到一张姗姗来迟的处理决定书。刘气愤难平:厂里办事拖延,耽误了妻子的再就业机会。 刘建中查阅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其中有条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法》颁布以前,按人事部门有关工作惯例,单位应在正式开除职工前30天通知职工本人;作出正式开除决定后,也应将书面开除通知送达职工手中。刘表示,一定要向武汉化工厂讨个公道,并要求经济赔偿。 12日,记者在武汉化工厂见到1996年上任的林厂长。他表示,化工厂愿依据1989年就已生效的法律解决此事。 记者为此事咨询了武汉市档案局。该局办公室负责人说,单位不能轻易将个人档案转出,但应主动帮助职工联系档案转接部门。见习记者李晓萌、实习生熊中明、李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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