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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的安徽民工李友胜在沈阳打了三年工,没挣着多少钱不说,还成了残废,更要命的是按厂方的说法,他还“造成”一场损失达8万多元的火灾,并且被厂方列为一起讼案的被告。7月19日,法院开庭后一周时间,李友胜来到本报,诉说了他的打工奇遇。 三年前,李被于洪区福兴塑料制品厂雇用,1998年12月15日凌晨5时许,李友胜的左手被绞进挤条机进料口里,造成左手拇指末节及另四指根部离断。经医院施行中环指及拇指末节截指术、皮瓣移植术,将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近端截除,拇指末节截除(见图)。 今年3月10日,于洪区劳动局做出《关于对李友胜重伤事故的处理意见》认定此起事故因操作者李友胜连班长时间作业,身体极度疲惫,造成注意力不集中,左手被绞;事故单位法人张庆国在企业管理中无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员工在操作中无章可循;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管理不善;培训教育不够,双方在此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并依据劳动法对企业法人处罚款三千元。同日,于洪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李友胜伤残为六级。经李友胜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裁定企业赔偿李友胜各项费用合计66229元。 福兴塑料制品厂对此裁决不服,于6月28日向于洪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驳回和改判沈于劳仲裁字(2000)第四号仲裁决定书,重新审理申诉人李友胜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诉状中称,“这起生产中的责任事故是由于被告李友胜在工作中喝酒,注意力不集中,带手套操作造成的,李友胜应负主要责任”;“李经厂方再三留用和协商不听……自动辞职,到贺家个体营业户参加工作,应该按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处理”;“被告李友胜于1998年6月3日倒夜班工作中偷偷睡觉,不拉电门,造成一场火灾,给厂方在经济上造成共达86075元的重大损失”;起诉方同时认为李友胜要求仲裁的申诉已超过时限,仲裁决定书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规的规定。 7月12日,于洪区法院北陵法庭就此案进行了审理。为李友胜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王宝清认为,相当多的企业在用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尤其在雇用外地民工时更是如此,由于民工们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出事甚至不知道如何处理。就此案而言,超负荷劳动是直接原因。厂方提出的火灾发生在李断手前半年,如果李有责任,有关部门早就会追究,厂方也不可能等到断手后被裁定赔款时才想起那起火灾。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李打工三年每月只领到150元的生活费,到现在还没拿到应拿的工钱。王律师已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企业偿还16500元的工资。 7月18日,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尚俊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用工需要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法制化,那样也许不会产生这样的事故和纠纷。据尚法官透露,此案将在近期做出判决,本报将对此给予关注。本报记者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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