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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全国展开打拐专项活动以来,许多报道都有一个令人欣慰的结尾:被拐卖的妇女高兴地对警察说:“谢谢你们解救了我,让我能够回到家里……”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不是这样。广州某报发表了题为《她们选择留下——被拐获救却不回家》的“焦点新闻”:“不少被拐女三番五次拒绝公安解救,‘自愿’留了下来。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今年解救的300多名妇女中,留下来的就有20多人。”真正的情况是:她们中的不少人不愿意回家,回家之后,也马上就开始“第二次新长征”,又一次返回到城市卖淫、到乡村去当买主的老婆…… 既然被拐卖的妇女不少人不愿回家,为什么非要让她们回家不行?一次成功的打拐行动应该结束在哪里? 一切较为普遍地存在的现象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冷峻地分析一下拐卖妇女这种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就能很容易看到这种犯罪行为的出现也不是没有其“合理性”。经济落后的地区,不管城市还是农村,男女结婚,男方一般都要花费多年积蓄,其中“彩礼”占重要部分,这是婚姻经济性和女人商品性的表现。从法律角度讲,拐卖妇女的罪恶在于它违背了妇女本人和其家庭的意愿;从经济角度讲,拐卖妇女的不公平在于,本来是妇女家庭应得的钱,却进了人贩子的腰包。 先撇开如何防治拐卖妇女现象这一问题,我在这里谈一谈如何处理已经被拐卖的妇女。 找到被拐卖的儿童,毫无疑问,要让他们重回自己的家;找到被拐卖的成年妇女,则未必。被拐卖的妇女有的备受凌辱,但也确有与买主组成过得去的家庭和找到合适工作的。如果不加区分地遣送她们回家,很可能使她们和她们的家庭受到二次伤害。我认为,找到了被拐卖的妇女,要听取她们自己的意愿,不想离开现在的家庭和工作的,就不应该遣送她们回家;想离开现在的家庭和工作的,也要询问她们想去哪里,然后做出适当的安排。 抓到人贩子,要予以严惩,罚没钱款,应该用于补偿被拐卖的妇女的家庭。朱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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