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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电:南通监狱服刑犯张郭民故意伤害一案,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张郭民被依法从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7日上午,张犯被执行枪决。 罪犯张郭民,男,24岁,盐都人,1993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7年4月又因盗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6月被送往南通监狱。1999年12月28日,张郭民发现床单被他人划破,怀疑是同队服刑犯人陈某所为。次日下午,张在车间劳动时,见陈走进来,遂从墙边捡起一根1米多长的圆形铁棍,向其腿部、头部猛击,致陈某重伤,伤残程度为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张郭民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公然在服刑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严重残疾,构成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5月22日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张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丛剑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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