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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电:日前,吴县市法院审结一起因切除睾丸而引发的医疗纠纷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原告人王某年逾六旬,因尿频、尿痛于1999年4月至被告某卫生院就诊。出院后不久王某又因尿频、尿痛再次至被告处治疗。翌日,卫生院行剖腹探查手术。手术中,被告见王某精索增粗变硬,睾丸有化脓性炎症,在未征得王某或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即将左侧睾丸及部分精索切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施行睾丸切除术前,未将该手术告知原告或其家属,即将原告体内的睾丸切除,违反了医疗手术的操作管理规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狄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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