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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广州8月1日消息:昨天,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法院对民警蔡和生鸣枪祭祖时致一名7岁女孩死亡案作出一审判 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蔡和生有期徒刑4年。据羊城晚报报道,女孩的家属对该判决表示强烈不满。 原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五里亭派出所教导员蔡和生,于今年4月5日下午2时许,携带1支“七七”式手枪,与 同宗族的100多人一起拜祭祖坟。他为了助兴,便走上坟前,拔出所佩带的“七七”式手枪,上膛后即向天鸣枪。第一发子 弹打响,第二发卡壳,蔡和生遂将卡壳子弹取出并重新上膛,继续向天鸣枪。发射4发子弹后,他就用右手握枪放回腰部,此 间无意中扣动扳机,致使手枪内一子弹击发,当场击中参与扫墓的7岁女孩蔡彦杭胸部,蔡彦杭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蔡和生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蔡和生犯罪后尚能如实交待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 损失,故法院认为蔡和生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充分,予以采纳。蔡彦杭的家属则认为,蔡和生犯罪后未投案自首,根本不存在 从轻情节。蔡彦杭的家属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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