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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沈阳8月23日电 (记者霍仕明通讯员冀向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昨日对原朝阳市第一中学学生姜志东诉朝阳市一中及该校老师郑革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朝阳一中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姜志东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四万一千余元。 原告姜志东原系朝阳市第一中学九六级学生,被告郑革系姜志东的班主任老师。自初中二年级以后,姜志东因上课多次迟到,未完成作业及在课堂上说话等原因,被郑革在走廊罚站。1998年9月,初中三年级第一学期开学不久,姜志东因上课迟到家长未及时到校而被郑革罚站两天之久,直到姜志东的母亲来校后才停止罚站。这次罚站时间最长,被罚站后的姜志东不爱说话,总是趴在桌子上。同年10月28日,姜志东在其家人的陪护下到朝阳康宁医院诊治,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该院门诊服药观察两个月,又转至他处治疗。之后不久姜志东办了退学手续,至今姜志东仍在医院住院治疗。姜志东将郑革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七十三万余元。 双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姜志东经常被罚站,使其精神长期处于持久而无止境的压力和压抑之中,导致精神不堪负重。被告人郑革负有主要责任,原告人姜志东负有次要责任。对因此而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应按所负责任的程度赔偿,并给原告适当的精神抚慰。因郑革对姜志东罚站是在教学中履行职务时的行为,故赔偿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朝阳市第一中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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