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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写:被烫伤的消费者们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6日 03:04 南方周末

  热牛奶烫伤4岁男孩“小鸡鸡”

  在外吃饭时发生烫伤等意外事件,如果要找店家要个说法,那就得找出店家在这些意外事件中的明显过失。比如说, 是服务员自己不小心将你或你的小孩烫伤,或是店里的桌椅坏了害得你人仰马翻而后被烫伤,或是店里的地面太滑导致你受伤 ,甚至仅仅是店家没有作出必要的警示,等等。

  了解这些有助于你在事情发生之时就能作出明确的判断:可不可以要店家赔偿,怎么赔?如果店家当时不认错、不愿 赔,你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 法……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000年1月21日,广西南宁市城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热牛奶烫伤4岁男孩的“小鸡鸡”的民事案件。

  原告齐女士一方出具了大量证据、证词以证明,他们确于1999年8月15日到南宁“咔啦鸡”专卖店古城分店消 费过,只因店家提供的牛奶温度过高,盛奶的纸杯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杯盖松动,杯子质量差,这才使得他们的孩子被烫伤。

  而被告“咔啦鸡”专卖店则说:“店里没有发生过这件事。”

  家住南宁的齐女士夫妇称:1999年8月15日晚8时许,他们带着4岁的儿子黄林走进位于南宁市古城路的“咔 啦鸡专卖店”,花67元点了热牛奶、汉堡包、薯条等食物之后,齐女士按照店里的习惯,自己将盛放食物的盘子端到了桌子 上。这时,小黄林刚上完卫生间回来坐下,伸手就去拿纸杯装的热牛奶,由于牛奶太烫,他的手条件反射地往回缩,杯子此时 倒了下来,盖子也掉了,热牛奶从其裤腰处一直流到了会阴部和大腿内侧……小黄林一下子坐到地上大哭起来。

  齐女士称,当时她吓坏了,半天才回过神来,连忙叫服务员来帮忙,解开孩子的裤子,只见大腿内侧已烫起了几个大 水泡。一会儿,一名男服务员拿来一瓶红花油,全倒在了烫伤处。

  经医院检查,黄林的下腹部、会阴及双下腿内侧热液烫伤6%,浅二度4-5%,深二度1-5%,其中生殖器烫伤 较严重。8月17日,在医生的建议下,小黄林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做了创面清创及异种皮(猪皮)覆盖手术。经朋友提醒, 齐女士向南宁市消费者协会咨询“商家是否有责任”,在消协的建议下又与“咔拉鸡”联系,一名姓周的小姐表示,调查后第 二天答复,但第二天并没有什么答复。8月23日,此事被当地的《南国早报》报道。

  1999年8月24日,南宁市消协召集双方协商。“咔啦鸡”一名公关经理首先对报道事件的记者表示不满:“你 们发表这种文章(是)误导,毁坏我们的声誉,我们一定要告你们,把你们送到你们该去的地方。”后来又说:“据我们了解 ,没有此事发生……假如有一天你们能拿出证据证实这件事,我们就追究服务员的责任,否则你们就得赔偿我们的损失并向我 们道歉。”于是双方不欢而散。

  8月25日,《南国早报》再次刊登了齐女士的呼吁,请当天事件的目击者与她联系、作证。结果,她获得的证词表 明,事件发生时,现场连服务员在内约有20多人目睹了全部经过。随后,齐女士告到法院,要求“咔啦鸡”赔偿黄林的医疗 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元。

  8月31日,黄林出院,共花去医疗费3509余元。经过治疗,他的下腹、会阴和双大腿内侧的创面大部分愈合, 但生殖器背侧创面已经结痂,“无痂下结脓,局部皮肤受到牵拉”。10月26日,广西高级法院法医室对此鉴定为“轻伤” 。

  2000年1月21日,法院开庭时,被告“咔啦鸡”还提出:他们从未使用过原告用作物证的那种杯底标有厂家名 “天津丽心”的纸杯,他们一直用的是“佛山普禾”的纸杯。而记者事后调查发现,“咔啦鸡”古城分店一直使用的纸杯杯底 的确印有“天津丽心包装XX有限公司”的字样。另外,据原告齐女士的代理人出示的一份材料,古城分店在烫伤黄林时纸杯 上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直到8月25日也就是南宁市消协调解的第二天,纸杯才开始用不干胶粘上“热饮,小心烫伤”的字条 。

  “咔啦鸡”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对黄林的遭遇“深表同情”,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也不高,但自己没有理由 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位代理人还出示了一份某报关于顾客诉北京“肯德基”一审败诉的报道(本版另有相关报道----编 者注)---表示这两个案件几乎一样,顾客赢不了。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法庭没有作出调解,也没有当庭判决。齐女士在法庭上却说出了这样一番话:“现在我们的孩子 怕热,对所有(热)的东西都特别恐惧---吃食物要冷的,洗澡水只要有点暖意的,冬天再冷也不敢靠近取暖器……他还被 人取了个绰号叫‘花头鸭’,并经常受到取笑。孩子的心理压力这么大,真不知道会给他今后的生活带来什么后果?”(注: 文中“黄林”为化名)

  资料一:过桥米线汤烫伤女婴赔了钱

  1997年10月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法庭判决了一起过桥米线汤烫伤消费者案件,消费者索赔成功 。

  事情发生于1997年6月21日,在位于昆明市青年路口的云南蒙自过桥米线连锁店----“桥香园”,昆明人 张淑娟抱着7个月的女儿王某和全家一行5人围坐在一张餐桌旁,一名服务员用大托盘托着5大碗过桥米线汤来到他们的桌前 ,又一名服务员从大托盘里捧出汤碗,准备摆在每一个人面前。突然,有一碗汤泼翻了,洒在婴儿王某的身上,大家急忙对婴 儿进行护理,发现其下肢已被严重烫伤,“用手一碰,皮肤就像蜕皮一样卷起来”。

  婴儿被送住医院治疗12天后出院。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鉴定为轻伤。事后,张淑娟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 “桥香园”赔偿医药费1161元、监护人误工费580元、婴儿的外祖母误工费620元、交通费150元、精神损失费及 继续治疗费6万元。

  “桥香园”辩称:汤是原告王某的外祖母在调换汤碗位置时不小心打翻的,不属服务员所为;此外,出事当时原告只 有7个月大,根本不可能来消费,所以她不能算是餐厅的消费者;她的法定监护人张淑娟没有行使好自己的监护权,导致原告 被烫伤。为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不应负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属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作为公民只要进入经营者的服务区域接受服务之时起,经营者 即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被告人因未能为原告人提供安全的保障导致其被米线汤烫致轻伤,损害事实后果的民事法律责任 应由被告人全部承担。至于被告人称米线汤是原告人外祖母碰翻,被告人无充分证据……该损害后果给幼小的原告人的身心健 康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影响,本院部分支持精神赔偿费的要求。”

  1997年10月21日,昆明市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桥香园”赔偿原告王某医药费及监护人张淑娟误 工费交通费合计1821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2380元,合计为9200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资料二:女童状告肯德基一审败诉

  5岁女孩熊某因在肯德基被热饮烫伤而要求索赔30万元。1999年11月10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 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熊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称:1999年8月22日中午12时左右,女孩由外祖父和小保姆带着到北京肯德基有 限公司航天桥餐厅进餐。女孩在饮用热橙汁时,因为饮料太烫,下意识一松手,将饮料杯打翻,饮料流到女孩腹部及左下肢。 经医生诊断,烫伤面积达全身的5%,烫伤程度浅二度深二度均有。女孩的父母认为,孩子出院后还需很长时间的用药和护理 ,这次受伤不但会给她留下疤痕,而且对一个5岁女孩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都会产生不良影响,要求肯德基公开道歉,赔 偿医疗费4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肯德基的代理人则称:当时女孩的外祖父去洗手间,离开前未对女孩及小保姆作任何提醒和说明,小保姆也未注意餐 厅里“热饮烫口,勿用吸管”的提示,随手将吸管插入热饮杯递给女孩才导致烫伤;这场意外完全是女孩家人监护不当所致, 餐厅没有责任。

  双方各自出示了多个证人证言,由于肯德基的证人都是该店员工,法庭对他们的证言没有认可。

  法院认为:肯德基公司在其提供给消费者的热饮杯口所标提示文意明确,已对热饮可能发生的危险作出了明确的警示 。熊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公共场所就餐,与其随行的成年人应尽全面、有效的监护责任。熊某身体健康受损,系监护人 履行监护职责不当所致,肯德基公司不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资料三:小男孩状告麦当劳败诉

  1999年6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一位消费者对麦当劳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林先生称:1998年4月12日晚8时,4岁的儿子林彻随其到北京路麦当劳餐厅购买热奶茶、薯条等 食物,在他付款时,售卖处员工却将托盘送到林彻的面前。由于奶茶未盖好盖子,售卖处员工也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致 小林彻伸手抓食物时弄倒了热奶茶,右手被烫伤。对此,被告不但不认错,而且一直回避,后来几经协商,也只愿提供“人道 援助”。林先生要求麦当劳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人民币63363-15元。

  法院采信了被告广东广信麦当劳公司的看法,认为,麦当劳员工操作没有失误,小林彻抓取食物不当而被烫伤,林先 生作为监护人应当负责。至于林先生所说麦当劳的过错,因无充分证据,不予认定。据悉,此案原告没有上诉,而麦当劳当初 为林彻垫付的医疗费也未再追回。

  (陈晓红)

  资料四:小孩碰倒开水瓶烫伤酒楼该不该赔

  1999年3月,杨女士一家3口带着一岁零七个月大的孙女到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北的“安徽酒楼”就餐。大人聊 天之际,小孩跑到大厅角落,将一瓶滚烫的开水撞倒,造成左脚大面积烫伤。杨女士向酒家索赔1万元,但酒楼认为,开水放 在角落,是顾客不应去的地方。杨女士为此投诉到广州市消委会。

  广州市消委会的同志到现场勘察后,认为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大人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对小孩的安全负 有首要责任,而3个大人只顾聊天,小孩跑到几米以外都无人察觉;安徽酒楼没有在容易出事的地方设置任何警示,而且大厅 的角落也是消费场所的一部分,在这里发生事故,酒楼的责任也是推脱不掉的。

  据广州市消委会介绍,由于“安徽酒楼”人员变动,这起投诉目前仍无结果。

  本报记者尹鸿伟□蒙令华李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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