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泗阳判处一拐卖妇女团伙4名主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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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9日09:19 检察日报
本报讯:近日,经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对郑明月、郑明亮等18人特大拐卖妇女犯罪团伙案(本报于8月14日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郑明月、郑明亮、刘久伟、韩成桂被判处死刑;朱益斌、赵才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12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二十至六年不等的刑罚。
郑明月、郑明亮是泗阳县来安乡姜集村农民,从1990年开始从事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他们暗中与云南、贵州等地人贩子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兄弟俩还组织淮阴县农民刘久伟、韩成桂等一些不务正业的农民,为他们充当二道贩子。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这些不法之徒靠亲缘关系或兄弟或夫妻或全家出动,形成了一个拐骗、转运、倒卖妇女的犯罪团伙。
法庭经审查查明:1992年至1998年间,郑明月、郑明亮等18人勾结云南、贵州等地人贩,流窜于贵州、云南、江苏三省之间,以帮助找工作、做生意为名,诱拐妇女上当受骗,然后以每人1500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转手卖出。这些不法之徒集拐卖、诈骗、强奸等犯罪于一身,使被拐卖妇女受尽屈辱,使许多幸福的家庭惨遭不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郑明月等人这种无视法律,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故依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刘俊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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