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一次大会发言上,全国政协副主席经叔平代表全国工商联作大会发言。(人民网记者毛宇峰摄)
人民网北京人民大会堂3月7日讯记者杨菲、詹新慧、毛宇峰、方绪晓报道: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一次大会发言上,全国政协副主席经叔平代表全国工商联作大会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落到实处》,发言内容如下:
从1998年以来,在日趋严峻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我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发展的好势头, 这个成绩来之不易。连续四年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功不可没,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动不可没。如果说有什么美中不足的话,那就是国债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效应不够明显,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的发展还很不平衡,民间资本的能量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按照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那样,要在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同时,加大社会投资的力度,用活用好民间资金。
去年12月11日,在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同一天,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这两个文件都明确提出,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放宽外贸、教育、文化、中介服务等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等等。我们认为,这些政策性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反映了广大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迫切愿望。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这些政策性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变成有关部门自觉的、具体的、实际的行动。为此,我们提出四点建议:
一、政策要配套,信息要公开,审批要简化
有政策原则而无具体政策措施,或者有关部门相互掣肘,致使具体措施不衔接、不配套是造成落实难的一个常见原因。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有的法规并没有限制或禁止民营企业,但一旦民营企业进入,又来了新的限制,使得民营企业进退两难。我们呼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计委《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不能继续搞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不再搞所有制歧视。我国加入WTO后,各级政府清理、废止了与世贸规则相抵触的法规性文件,希望各地也能以同样的态度清理、废止歧视和排斥国内民营企业的法规性文件,使党和政府的政策原则与具体政策相配套。。
配套、衔接的具体政策措施要公开、要透明。民间投资准入领域究竟是哪些,准入条件是什么,都应当制定详尽的指导目录,定期向社会公示;或者采取“消极目录”的办法,凡没有明文禁止的,民间资本即可进入。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就规定:“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总之,要公开、要透明,以正确引导民间投资,避免投资者的盲目决策,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避免审批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这类信息的发布,政府综合部门责无旁贷。建议国务院作出明确规定,归口哪一个或哪几个部门定期公开发布,民间商会、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也可在这方面发挥助手作用。
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凡是非政府投资项目,或与政府无直接责任关系的项目,应尽量代之以民间项目登记备案制。涉及土地占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宜取消的专项审批,也要进行改革,做到透明、快捷。多年来,不少地方对外资项目审批采取“一条龙”、“一站式”的服务,收到了良好效果。这种方式,在民间投资的审批过程中也应加以推广。
二、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拓宽融资渠道
国家计委在《意见》中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我们希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实行股份制改造,吸收社会资本参股,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企业。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民间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建议,在国家的统一监管下,尽可能发展一批地区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建立为中小企业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在已经建立市一级担保系统的地区,省里如能进行二次担保,则更能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融资渠道的多与寡,融资渠道的畅通与否,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制度是否健全。而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全国工商联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为社会化信用征信尽快立法的建议案,希望能得到全国人大的重视和采纳。
政府对中小企业投资实行财政贴息,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也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在全国率先实行这个办法的浙江省,从1998年到2000年,已安排贴息资金25.2亿元,直接带动银行贷款500亿元,使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产业的民营企业得到有力的金融支持。
三、通过公开听证确定公平合理的税费政策,创造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
国家计委的《意见》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与民间投资有关的税费科目进行清理和规范,调整不公平的税赋,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尽快实行同类企业相同税制,消除超国民待遇。这些意见都很好,我们希望有一个具体办法。什么是“不公平的税赋”?哪些是“不合理的收费”?如果没有一个界定的标准,执行起来难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建议仿照铁路车票调价前举行听证会的办法,通过同业公会、行业协会或民间商会,分别举行各种不同形式的听证会,以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
民营企业对现行增值税率意见不少。在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建议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以抵免部分固定资产设备的投资税收。
四、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鼓励民间投资,关键在保障其投资权益。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和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1982年以来,虽然三次修宪,先后修改和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对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和法人财产表明了依法保护的态度,但仍存在着不配套、不衔接、不完善的漏洞,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执行。为了健全并完善财产法律制度,全国工商联已专门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团体提案。这里仅仅强调以下两点:第一,如果近期内难以修正宪法中的有关条文,难以修改其他相关法律中对不同财产主体的不同保护态度的表述,则建议尽快制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各类合法财产的财产权,而不仅仅是一般地保护所有权。第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现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重申,未经公安司法机关批准,任何人不得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在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企业家的工作权利,也不得以连带责任为借口变相剥夺其经营管理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对民间投资的法律环境进行专项检查和调查。
各位委员,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是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事,是充分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事,在加入WTO之后,外资即将大批进入中国,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更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事,对于这样的大事,我们都应该促其落实,全力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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