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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窗里的“大陆首骗”牟其中,也许到现在仍不知道是谁第一个揪住了他的“狐狸尾巴”,从而将他“送”进了监狱-- 今年5月30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德集团总裁牟其中无期徒刑。 在牟其中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几乎所有的报纸报道牟其中落网始末时都如出一辙:“南德公司曾与香港一企业进行进口贸易,在中行湖北分行开过信用证,仔细对比信用证和随附单据,警方发现了疑点……” 实际上,最早发现牟其中涉嫌信用证诈骗的疑点并及时协助相关银行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的功臣,是湖北省的一位律师。由于此案是我国第一起诉诸法律的信用证诈骗案,1997年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都以此案作为判例。 这位功臣就是陈晓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珞珈律师事务所主任。3年前,就是他在代理一起民事官司时,揪出了这起日后引起国际国内广泛关注的巨额信用证诈骗的“狐狸尾巴”。7月13日下午,他在事务所给记者讲述了当时的具体情况。 1997年,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下称湖北中行)将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下称湖北轻工)、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和南德集团3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其垫资的信用证项下3亿多元人民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陈晓枫和上海律师吕国耀受交行贵阳分行委托出庭辩护。 陈晓枫在收集此案证据时,发现了一个令人惊讶的疑点--湖北中行垫付了进口货物的巨额资金,但中国所有的港口都没有牟其中进口货物的影子。 此案所涉信用证规定的海运货物到港是青岛港。但青岛海关监察室在1997年1月15日通过电脑查询开出材料证明:自1995年8月至1996年12月间(信用证期间),湖北轻工与南德集团根本未办理过任何进口货物报关手续,而青岛港在信用证相关时间,也从未有过此案当事人提货报关的记录,而后在当庭质证时,轻工、南德均未对此证据提出异议。 陈晓枫当时就断定:进口货物只是牟其中玩空手道的道具,银行据以支付资金的重要凭证--海运提单也是伪造的,这应该是一起罕见的信用证诈骗犯罪。 陈晓枫据此在发表代理词时尖锐地指出:“这实际上是个打民事官司还是(牟其中)到公安机关自首的问题。” 回忆1997年8月开庭时的情景,陈晓枫说:“3天的庭审,牟其中只到庭半天,并且就坐在离我不到半米的地方发表了约30分钟的讲话。” 其时,国际上对打击假信用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格,但国内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仅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作出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国内当时还未有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先例。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是需要勇气和智慧的。陈晓枫并没有因为“民事官司”的帽子而就此收手。庭审后,他与相关银行一起,先后两次向国家有关部委写了两份《情况反映》,引起了高度重视。在中央政法委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涉及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就此专门召开会议。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着手调查南德集团涉嫌信用证诈骗一事。经过查证,调查组得出6个字的结论:“假进口,真骗汇。”并向公安机关举报。1998年2月11日,公安部正式指令武汉警方调查南德公司经济问题。1998年2月27日,警方从湖北省轻工公司信用证经办人和信用证受益人--境外某公司一董事长身上打开缺口,随后获取的大量证据材料表明,南德集团以假进口方式骗开信用证,确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本报记者郭清君通讯员余凯泥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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