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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妻子能告丈夫强奸吗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6月18日13:38  

  法律可判但应谨慎

  李够生律师(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按照我国《刑法》学界传统的学理观念,丈夫是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丈夫就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在案例2中从应用法学的角度可以认为法院判王某有罪是合法的。但如从婚姻家庭关系这个角度来看,法院的这个判决就开了一个可怕的先例。在法院有此判例之后,那些夫妻关系本来已经快要亮红灯的妻子便可以在其丈夫对自己的一次强迫性行为之后报案,丈夫被判有罪后便提出离婚,从而互相地侵犯她丈夫分割财产和抚养子女的权利。甚至是那些关系本来很好的夫妻之间因为偶尔吵架赌气,在丈夫的强迫性行为之后,妻子报案,司法机关介入,岂不是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这样以后丈夫在同妻子过性生活的同时,都会被笼罩在会否犯强奸罪的阴影之中。这时候有人便会呼吁,谁来保护丈夫的性生活的权利?如造成以上后果,可能不是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所在。一般认为,执法者有适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好的,但如自由裁量权过大,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平等性、权威性。因此,在第一宗婚内强奸有罪判决后,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作出准确的、具体的相关司法解释。

  婚内强奸在法律界并非新鲜话题,去年发生在上海的“全国第一起婚内强奸案”就曾引起广泛的关注。这一话题之所以被再次提起,是因为最近披露的安徽凤阳县的另一起“婚内强奸案”。其实这两起案例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婚内强奸案,前者的婚姻关系处于特殊时期,而后者则被认定根本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没有类似前提的话,法院还会这么判吗?本期提供的另一起案例似乎更能说明问题。

  婚内性暴力被法律长期漠视,但这并不代表它就有了存在的合法性。据一项调查显示,婚内性暴力在我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法律难道不能对婚内性暴力说“不”吗?难道非要等到婚姻关系亮了红灯,受侵害的一方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吗?法律应该作出回答!

  法律有助于观念转变

  杨老师(中大法律系教师):自古以来,人们的观念就是男尊女卑,女子必须绝对的服从男人。虽然现在人们的思想进步了许多,但仍有封建的残渣潜伏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夫妻有同居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当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

  丈夫与妻子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应当服从谁的问题。这一点在《婚姻法》中早有明确的规定。女人是弱势群体,作为妻子,她享有性自由的权利,在自己不愿意的时候可以拒绝丈夫的性要求。丈夫对此应当予以理解与尊重。我国第一起对婚内强奸作了刑事判决的案例,它创了婚内强奸也能构成强奸罪的先河,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为《刑法》所未能涉及的区域填补了一项空白,为刑法理论上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进行了界定,也为今后司法实践中类似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参照。

  立法应保障妇女权益

  林琦(广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男人是否有权摆布女人?在呼唤男女平等的时代,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妇女的权利首先在家庭上,如果一个妇人的人格权和人身权都得不到保护的话,再谈其它权益只能是一纸空文。虽然要实现从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但我们仍然希望加快和完善有关立法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妇女权益被侵权的问题,从而真正提高妇女的生存质量。

  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古老师(中山大学伦理学讲师):传统伦理讲究三从四德,要求女性听命于男性,依附于男性,妇女始终处于劣势,从传统伦理道德上讲,夫妻过性生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任何值得争议的地方,但随着社会文明的提高,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地位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采访/本报记者王海燕实习生黎志英王玉军

  正方反方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能判强奸罪吗?本报就此问题与网易联合在网上进行了调查和讨论,共有8597人参加了网上调查投票,其中49·4%的人认为应该判强奸罪,37·9%的人认为不应该判,还有12·8%的人认为说不清。

  婚姻不能妨害个人权利如果:这种性行为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性行为”,而是一种严重的人身伤害。夫妻双方虽然有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接受人身伤害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应以“性行为”来界定,而该被认为是家庭内的暴力行为,而不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列。法律在实施中,存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家庭关系中,予以妇女额外的保护是正常的。

  任意:婚姻不能够使强奸与家庭暴力逍遥法外。

  sue:夫妻有相互配合的义务。但是双方都有自主支配权,当一方不想过性生活时,另一方是无权强迫其履行义务的,否则即可以构成婚内强奸。但这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并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量刑上我认为可以比普通的强奸行为要轻一些。王晓平:在女性不同意时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就应该视为是强奸,即便对方是她的丈夫,因为女性作为一个人,她也应该有自己的人权,任何人都无权强迫她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如果被丈夫强奸,女性连自己就基本的人权都被剥夺了。

  小成:婚姻与强奸没有必然的联系无论从强奸的本义及法律给予它的定义来说,强奸罪的判定都不是婚姻为准绳的,而是以当事人当时的意愿为依据,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而强迫与之发生性行为的都应属于强奸的范畴。

  倪裳:性是自由的,婚姻是种契约,只不过是种家庭合法存在的保障。但不能因此而把性与婚姻划上等号。家庭中的妻与夫首先拥有的是作为人的独立和人的自由。他们的性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不能以一方的意愿强迫另一方。

  婚内性行为是无条件的雪白:性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是权利亦是义务,故不宜以强奸认定,如女方确实身体不适或心情不好,而男方不考虑女方的感觉强行发生性关系,至多是一种非道德行为谈不上违反刑法,更不应定以强奸罪处以刑罚。

  丈夫:如果有“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就会被判三年徒刑”的法律条文的话,那妻子可真是有了一把尚方宝剑,动不动就拿拒绝性生活为有利武器,开出一些条件。在婚姻的范围以内,就算是丈夫对妻子动了粗,就其危害来说,远没有真正的强奸那么大。所以,我认为只应判为伤害罪。

  法眼:首先要承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夫妻双方都有过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作为对这种权利和义务进行认可的双方行为,因此无论具体性行为时女方是否同意,都应该视为她已在结婚时认可男方这种权利,当然她如反对男方行使这种权利她可以要求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有权进行性行为. pigfly:丈夫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因为妻子在不愿意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丈夫同样具有同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而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对所谓“婚内强奸”做判决,有利于社会安定。

  无事生非:婚姻赋予人权利,所谓权利应该是无条件的。如果把婚姻比作一份合同的话,女人开始接受全部条款,之后又毁约,天理何在?!解决办法也有,就像婚前财产公证一样,夫妻做婚前性关系公证,作为婚姻法的附加条款。

  糊涂:如果这样也判,何为夫妻?难到做丈夫连这点自由都没有?婚姻内的强制性性行为视其情形可认定为虐待。

  tmd:如果婚内强奸罪成立,哪个男人敢结婚?除非他想进牢房...谁也不敢保证一辈子不和太太闹矛盾,谁都将存在犯罪的威胁,这男人是没法当了,都做女人吧,随便怎么样都不会犯罪的。

  婚内强奸法律难操作风云:在婚后过性生活,如何确定是违反女方意愿呢?基本上没有可能有证明人,也很难确定证据。这就给法律定论强奸带来困难,也不好判案。

  righte:婚内强奸,法律上不容易取证,易被不良妇女利用,因此不应判罚,何况当今妇女的保护已有点过头,已经开始危害男性利益了,单方面的惩罚是不公平的。

  阿贝珠玛:一般来说妻子起诉的原因是因为男方违背了女方的意愿强行进行了性行为,可也不能排除有女方故意刁难或诬告的现象。而婚内强奸的调查取证会比较困难。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相关案例

  新娘告新郎强奸

  今年6月6日,安徽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同寻常的强奸案。本案的受害人吉开桃与犯罪嫌疑人李本武曾在去年年初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但婚后吉开桃不愿与李同房,李便强行与吉发生性关系。后吉以强奸罪将李告上法庭。法院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认定吉李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照《刑法》第236条以强奸罪判李有期徒刑3年。

  上海判决首例婚内强奸案

  1999年12月26日《羊城晚报》报道: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被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青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八十年代案例

  陈与黄(女)于1983年3月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不好,黄长期拒绝与陈同居,陈每次要求和黄性交,都遭黄拒绝、踢打。

  陈将此事告诉同厂工人李、王。1986年1月2日,李、王主动提出帮陈制服黄,陈表示同意,并商定了办法。当晚9时,陈骗黄回房后,策划内、李、王三人一齐动手,把黄按倒在床上,堵嘴捆绑后,脱去黄的裤子,尔后,李、王离去,陈强行与黄性交。性交后陈即将黄松绑,黄于当晚到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院不予批捕,理由:1.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夫妻间有过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客观存在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男女双方过性生活,既是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也是夫妻双方所负担的义务。2.司法实践中,对丈夫使用强制手段与妻子性交,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符合中国国情。

  国外观点

  针对种种对女性受害者的不公现象,美国法律界人士、女权活动家、民间团体、以及普通公民强烈要求并推动着美国《强奸法》的改革。

  他们要求必须立法明确保障女子在“性”问题上的自主权,即任何同她们发生的性行为必须事先获得她们的承诺。这里含义包括她有权在任何时间自由拒绝同任何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用任何理由来要求或根本没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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