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一次大会发言上,张榕明委员代表民建中央发言。(人民网记者毛宇峰摄)
人民网北京人民大会堂3月7日讯记者杨菲、詹新慧、毛宇峰、方绪晓报道: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一次大会发言上,张榕明委员代表民建中央发言。她发言的题目是《“入世”与我国环境和发展政策的调整》,发言内容全文如下:
20世纪90年代以来,贸易与环境问题成为各国广为关注的焦点。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要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接受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多重矛盾交织 的新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协调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将是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新任务。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入世”对我国环境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影响,认真研究应对策略:
一是发达国家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应用贸易限制措施促进环境保护是近20年的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凭借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的垄断优势,制订出越来越高的环境标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发展中国家受经济技术水平的制约,难以充分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无力承担达到发达国家市场环保标准的高额费用,在环境影响的评价、检测等方面技术能力也不足,在对外贸易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如欧洲担心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超标,不断削减对中国茶的进口,过去两年减幅超过37%。不久前,欧盟以动物源性食品残留超标为由,不加区别地全面禁止进口我国动物源性食品。这些新情况都提醒我们注意环境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既要警惕外国打着环境旗号实行贸易限制,也要注意适应外国不违反世界规则的影响贸易的环境立法和政策措施。
二是发达国家利用贸易自由化输出有害环境的项目和产品的影响。一方面,发达国家从来没有真正停止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在其本国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商品。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往往受利益驱动,以较低的环境标准吸引外资,从而引起污染型工业的输入。这些问题在我国表现得比较突出。尽管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制定了有关法律和政策,以防止我国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天堂”,但有些地方急功近利,为了短期利益,引进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甚至一些不法之徒还直接输入“洋垃圾”。“入世”后,发达国家的企业为逃避本国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庞大的环保费用,更有可能利用贸易自由化加紧对我国输出有害环境的产业,出口在其本国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产品。加上发达国家利用绿色抵消税、回收和再循环物质含量政策设置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将对我国形成双重挤压。
三是贸易政策透明度要求的影响。世贸组织要求成员方的各项贸易措施保持透明,这里也包括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的透明度。有些世贸组织成员国提出透明度制度应包括生态标志、包装和废物处理、中央政府下属机构和私方部门采取的环境措施、环境经济手段和履行多边环境协议的国内措施等。从发展趋势看,这一制度覆盖的范围将越来越宽。1999年1月在“印度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专利保护案”中,印度因未及时公布有关的专利保护决定而遭美国起诉,败诉并被迫限期修改其专利法。我们应引以为鉴。
四是不同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入世”后,我国将同其他成员国一样,面临两种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它们之间的矛盾。一种是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另一种是我国已加入的多边环境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的贸易和环保部门应充分了解这两种机制,以便正确地应用它们维护我国的环境和贸易权益。此外,WTO协议中包含大量关于国内法的司法、仲裁、行政法庭和独立审查程序的要求,其中涉及对抽象性政府行为如涉及WTO协议的政策的司法复审,这些规定将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带来很大冲击,值得我们高度注意。
五是服务贸易协定的影响。服务业中有些部门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如金融业的国际信贷政策可能通过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支持而影响环境保护。服务业包含的领域非常广泛,我们应当从环保角度审查现行环境政策和法律对外国投资的影响,使其与我国承担的“入世”义务统一起来。
六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影响。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国家环境权益有密切的关系,相关问题主要有:环境技术转让问题,植物品种专利问题,控制环境危险技术问题。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问题等。在这些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均处于不利地位,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综上可见,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之间既相互制约、又互相促进,关键在于如何及时、适当地调整我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趋利避害,变制约为促进。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在“入世”之初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保立法与监督。应在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审查我国涉及外贸、外国投资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展中国家对环境应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对称原则,清理与WTO相违背的规则,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鼓励实行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先进产品环境标准。生产过程环境标准和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研究机构应参与并帮助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解决与环境有关的情报、标准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二、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跟踪研究和宣传。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社会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有关环境的贸易政策以及因“绿色壁垒”而引发的贸易争端等的跟踪研究,密切关注其动态发展,及时提出应对策略。以绿色产品和环境标志为引导,大力促进我国产品的环境档次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有系统地加强相关法律的培训、宣传普及工作,提高我国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和政策的透明度,让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及时了解“入世”对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
三、加快建立跨部门之间的信息协调机制。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对外国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公约的信息缺少健全的沟通和共享制度。信息不灵,加上地区、部门利益之争,往往妨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及时、有效和协调一致的行动,伤及国家的环境和贸易利益。建议国家制定有关国际环境与贸易问题的跨部门信息共享政策,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网络,该网络应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综合主管部门、各个具有环境与资源开发与保护职责的部门、对外贸易部门、国内贸易部门等。
四、建立设立“中国绿色壁垒工作小组”。建议国务院成立由环保、经贸、对外经贸、质量检疫。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组成“中国绿色壁垒工作小组”,联合行动,综合研究,定期通报情况,商讨如何打破外国的绿色壁垒,建立中国的绿色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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